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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瓜果蔬等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促进农作物结构战略性调整,维护育种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纳入有序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上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特提出本管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引进推广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等七类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国外和外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和未认定的农作物,包括蔬菜、瓜果、食用菌、花卉、绿肥等作物。
二、引进认定品种必须向区农技中心执法科登记备案,并提供该品种的认定材料和相关特征特性及栽培技术要点。推广应用该品种需有在本区1年以上完整的试验、试种资料,并经区农技中心执法科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引进未认定品种,必须向区农技中心执法科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农技中心执法科将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不得引进或同意引进(品种和数量)的意见。对同意引进未认定品种,引进单位须在1-2年以上的试验、试种基础上,由区农技中心执法科根据试验、试种结果作出是否推广应用的决定。
四、未通过认定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进行大面积示范推广,造成农民损失,由种子经营单位负全部责任,种子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
五、经营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经过精选加工包装,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内外标签。
六、种子包装标识及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植物检疫证编号及栽培要点、质量、数量及适用范围、生产日期、销货单位等事项,并与包装的种子相符。
七、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质量检测、销售去向等内容。
八、种子包装标签不明,品种特征特性介绍含糊不清,主要栽培生产技术不详的不得进行销售。一经发现,责令停止销售。对已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九、区农技中心执法科负责对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的种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十、对于违反农作物种子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负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管理意见解释权归金山区农技中心执法科。
十二、本管理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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