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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种植业结构调整、品种优质化推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生产经营主体增多,个别生产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无证生产、超范围经营、包装标签严重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大隐患。根据市农林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通知》(沪农林[2003]34号)精神,现就本区进一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找准差距。
        随着农业结构调整、事业单位改革和《种子法》的实施,不仅种子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而且对种子生产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本区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和特点:一是广大农户对种子质量和品种优质高产的要求更加迫切,希望种子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种子质量意识的呼声日益高涨。二是乡镇基层种子队伍和繁种体系大多比较薄弱,种子生产经营的人才、设施、仪器、仓库、资源和技术不足,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问题尤为突出。表现在生产经营单位种子质量检验仪器设备缺损、陈旧,无法进行正常检验,包装和标签不合格,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植物检疫证不全,种子贮藏不符合规定,有的单位没有专门的种子贮藏仓库,种子调运过程中不开具检疫证,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对《种子法》学习不够,个别生产经营依法生产经营意识淡薄。本区现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9家,其中属乡镇农技中心的6家,现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15家,其中属乡镇农技中心的10家。在主要农作物种子(如水稻)生产经营上,出现部分乡镇无证状况。四是种子经营单位经营散装种子现象相当普遍。本区登记备案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有44家,这些单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超范围经营。五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影响部分种子质量。
        二、依法办证,健全制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针对以上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种子法》,依法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首先,立即停止无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各无证单位必须于2003年国庆节前到区种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将依法加以处罚。其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制种技术操作规程,特别对杂交种子抓好隔离关、去杂保纯关、收获防混杂关和入库保管关。二是生产经营监控制度,做到产前有计划,并向管理部门申报,产中有管理部门进行检疫和纯度检查,必须取得种子纯度、检疫合格,才能作为种子入库,入库后及销售前做好种子发芽率测定,杜绝不合格种子进入流通市场。今年主要农作物种子,如水稻种子,销售前必须凭区农技推广中心质量抽查合格通知方可销售,否则后果自负。三是种子达标制度,生产出的种子要达到四个标准:种子水份和净度标准,种子包装和规格标准,种子堆放和贮藏标准,种子入库记录和标识标准。《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四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生产的种子必须经过加工、包装、附有标签,销售的种子登记好进货渠道和去向。五是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种子生产经营实行岗位责任制,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服务引导,保障优质种子供应。
        农业管理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适时发布种子需求预测,做好新品种试验、示范工作,引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同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人员、技术和仪器的优势,加强种子质量检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 20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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