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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的管理,加快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2002]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的范围和对象
常住户口在本村的18至60周岁的男性和18至55周岁的女性为村民委员会筹资的对象。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不承担筹资任务。
(二)筹资的用途
本区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民委员会向本村村民所筹集的资金,其用途为本村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如农田水利基本设施,修建村级道路、改造农用电网、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等项目。
(三)筹资的基本原则
1、量力而行原则。村民委员会向本村村民实行筹资时应当根据村级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标准。
2、专款专用原则。筹资实行“一事一议”,明确项目标的,筹资的数额、数量和方式,所筹资的资金只能用于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移作他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村级招待费和其他开支。
3、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原则。“一事一议”筹资要尊重村民意愿,禁止把“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筹资必须经过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筹资的标准
1、筹资标准:以村为单位全年劳均筹资额不得超过35元。
2、减免对象:家庭有困难或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的村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村农户(户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减免。
(五)筹资的收取、管理与使用
1、按需筹集。村民委员会每年对本村需实施的项目事先进行论证和作出预算,提出需要向本村村民筹资的数额等意见后,提交农户(户代表)会议讨论。
2、适时收取与使用。向村民筹资可安排在上年农村收益分配后一次性收取。
3、加强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所筹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另外,应当成立村民代表参加的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六)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是“一事一议”筹资管理的责任部门,要定期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本《试行办法》,防止“一事一议”筹资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现象。对于未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村民筹资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责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本《试行办法》规定以外的筹资要求,村民有权拒绝履行,并应向当地政府经济管理所或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受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七)其它事宜
1、本村农户(户代表)会议通过后的筹资决定,应该将有关项目、数额等内容填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申报表,报镇政府审核,并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申报表一经核准,要按有关规定分解到户,并予以公布。
2、对无正当理由不愿履行筹资义务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经村农户(户代表)讨论同意,可以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措施。
3、实行“一事一议”筹资后,除了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动用农村劳动力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村民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的基金、集资和摊派。
4、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并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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