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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完善税费改革后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依照财政部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预算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预算支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农支出、文教卫生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应在每年年初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拟定草案并经村二委会初步审议,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报镇政府备案。
  第三条 决算的编制,在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由村经代理记帐会计根据帐簿记录的数据如实填报决算情况,送村民委审议,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政府备案。
  第二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照预算收入的要求,积极的组织收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及时、足额的入帐。不得分设"小金库"及帐外帐。
  第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农村农、林、牧、渔业直接生产经营收入,资产经营收入等。
  第六条 村合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及其他集体资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第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税费改革后,保证村经济正常运转由上级财政部门补贴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返回收入、市、区、财政补贴收入、镇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收益"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
  第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其它收入"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
  第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加强对收款凭证(收据)的管理。统一使用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套印监制章的《金山区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除农业税及附加由农税部门开具税单到农户外,其它涉及到农户及单位的收款包括承包费及超支款收取,一事一议筹集资金,资产、土地租赁收入等均使用《金山区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票据管理、使用按照金集资(1999)15号《关于加强农户收费票据管理监督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照预算支出的要求,年内实行总量控制,不盲目开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年终(年度)结算的结余或超支,列入村干部考核内容与干部报酬挂钩。
  第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经组织由各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要严格执行区政府2002(17)号《关于对村级组织实施转移支付的意见》中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并实行镇管村用的办法管理。对由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的项目及金额,村级帐目应在各规定支出明细科目中详细反映。
  第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负责人经办的事项由委员二人以上证明)才能报销入帐,杜绝白头发票、伪造的发票及未经审批的原始凭证报销入帐。
  第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取得经经营收入所耗费的支出,包括各项经营性支出,计提的经营性资产的折旧,偿付借款利息等。
  第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经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养老保险统筹金、办公费、差旅费、订阅报刊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应严格控制,各镇应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包括村干部考核分配办法、村干部各项补贴办法标准、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非生产性开支规定等。
  第十八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农支出"是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开支,包括:购买农机及维修、机口建造及维修、地下水道及维修、电线整修、筑路造桥等。
  第十九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文教卫生支出"是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幼儿园、教育事业、合作医疗、广播电视、改厕灭螺、计划生育等。
  第二十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福利支出"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社会保障及优抚方面的支出,包括:困难户补助、烈军属优抚、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
  第二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其他支出"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农支出、文教卫生支出、社会福利支出以外的支出。
  第四章 一事一议筹资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试行办法》规定进行本村内的公益事业建设的筹资筹劳,筹资的收入、支出应分别列入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往来帐户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应按村筹资项目设立明细帐目,按筹资户名设立登记帐簿,"一事一义"筹资支出应按筹资项目设立明细帐。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当年度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定期(按季)张榜公布,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及数据由村代理记帐会计根据帐簿登记情况如实填写,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镇经济管理所审核后上墙公布。
  第六章 超支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农户拖欠款(超支款)的回收管理。税费改革后分三年时间做好农户拖欠款清理回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税费改革后,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取消一切代办项目,村以上有关部门同村民发生的单项收费要直接向村民收取,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拒绝垫付。农业生产服务要实行市场化管理,以防止农户拖欠款的上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2年1月1日实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除。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金山区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20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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