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农委字[2008]168号
山阳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山阳镇九龙村修建集体仓库的函》(山府[2008]15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山阳镇九龙村曙光13组原仓库旧址处重新建造仓库4间,建筑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以内。
望接此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
特此函告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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