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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组机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针对目前村组机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规范机动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的规定。
 
  二、机动地面积确认: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村民小组耕地总面积减去农户已确权面积后的面积为该村民小组的机动地面积,包括二轮延包预留的机动地、农户自愿交回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承包地、二轮延包后集体组织开垦平整土地而形成的机动地。第一轮承包(84年)之前形成的集体农场不列入机动地范围。
   
  三、机动地超标的村组,要依法做好梳理和完善工作,依法将超标的机动地落实到农户。超标部分的机动地可用确权不确地办法按照现有农业人口确权给农户。超标部分的机动地分户落实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镇(工业区)政府批准,同时报区农经部门备案。
   
  四、机动地发包时,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不得暗箱操作,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承包的机动地不得转包、互换、转让,不得改变机动地的农业用途。
   
  五、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发包收入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须纳入农村集体帐内核算,并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监督和审计。
   
  六、结合农村组织化推进工作,依法统一经营和管理好机动地。机动地的统一经营方案和收入使用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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