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林镇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要求迁移亭林种猪场的请示》(亭府申[2008]73号)收悉。现根据沪府发[200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沪农委[2008]185号)精神,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亭林种猪场迁移至亭林镇后岗村,迁移后的养猪场规模建议占地面积在60亩左右,设计年上市生猪生产能力1万头左右。
二、希迁移后的亭林种猪场按照促进畜牧业健康养殖、实施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加快养殖业生产结构调整,开展生态养殖,进一步提升抵御疫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请接批复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畜牧法》、国发[2007]4号和沪府发[2008]1号文件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