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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技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养殖证制度,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对养殖证的日常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年11月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办理年度审核手续。由各镇农技中心统一将《养殖证》收齐,并填妥《养殖证年审登记表》,经核准后,报区渔政站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二、《养殖证》不得涂改、转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三、变更《养殖证》登记内容和遗失《养殖证》的均需立即向当地镇农技中心报告,并上报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统一在每年11月份《养殖证》年审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原则上不再办理新增《养殖证》,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新增《养殖证》的,经写明情况报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按规定要求予以办理。
五、《养殖证》须按规定通过年审方为有效。连续两年未经年审,证书将自动失效。如需恢复,须重新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六、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事业需要,通过协调、沟通,手续办理,发证机关可终止该水域的养殖使用权,收回养殖证。
七、持证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养殖生产时应保护好水域生态环境。科学投饵、用药,严禁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登记的养殖水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报请发证机关收回养殖证。
特此通知。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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