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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鳗苗资源,维护鳗苗捕捞秩序,保障水上航道畅通,确保水利防汛设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府办公厅转发市鳗苗捕捞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本市2002年鳗苗捕捞整治意见》〈沪府办(2001)62号文〉和市水产办《关于2002年上海市鳗苗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沪水产办(2001)112号文〉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区2002年鳗苗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在区府的统一领导下,农委〈渔政〉、公安〈边防〉、工商、水务、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鳗苗捕捞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坚决制止无证捕捞,打击无证收购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及及损坏沿海防汛设施的行为。沿海镇、村要协助执法机关加强宣传和管理。
二、2002年鳗苗捕捞期为1月1日至4月15日,鳗苗收购期为1月1日至4月20日。不得提前和逾期捕捞、收购鳗苗。
三、鳗苗捕捞、收购、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鳗苗准运证由市渔政监督管理处统一印制,委托区渔政站代发。以上“三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涂改、复制、伪造、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四、鳗苗捕捞许可证加盖公安部门治安许可证印章。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时,应统一收取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定置涨网:每证500元;2、船挑网:每证500元。
五、凡鳗苗捕捞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向区渔政站提出申请,经审核生发放捕捞许可证。无证者一律不得从事捕捞生产。
六、鳗苗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应首先安排本区有捕捞条件的渔民。对邻省渔民可照顾历史习惯,从严掌握,把好发证关。
七、鳗苗捕捞许可证只准一人〈船〉一证,船挑网只限张两顶网,定置网每人限张五网,樯张网长度不得超过30米。办证生产的网〈船〉必须悬挂标志旗。如不挂旗,渔政部门要视情节予以查处。标志旗由区渔政站统一制作,并报市鳗苗捕捞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八、根据市有关规定及捕鳗习惯,本区禁止拖网生产。允许捕捞的作为类型如下:手抄网、手背网、插网、滩涂网、船挑网、定置涨网。
九、凡允计捕捞的渔(农)民,必须按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场所生产,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场所及作业种类。
十、捕捞鳗苗不得影响航道畅通。禁止在码头上下游各100米及进出口码头的船舶航行通道水域捕捞鳗苗。
十一、捕捞鳗苗不得影响防汛安全。禁止在对防汛设施、护滩作物、水下电缆等构成影响、威胁的水域捕捞鳗苗。
十二、对本区沿海重点工程水域要落实专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三、为了合理利用鳗苗资源,凡在本区捕捞鳗苗的渔(农)民,必须将所捕捞鳗苗全部出售给本区境内具有收购证的收购部门。
十四、鳗苗收购者必须是本市养鳗单位或有合法经营执照并有水产品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由区渔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报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批准生方可收购。
十五、鳗苗收购者必须按收购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限额持证进行收购,持流动证人员不得独立经营收购,禁止摩托艇收购鳗苗。
十六、鳗苗运输出区增的,经营单位须凭证收购证申领准运证后方可。外省市转运鳗苗在本区过境的,凭当地省市级渔政机构核发的有效鳗苗准运证放行。
十七、凡违反鳗苗捕捞、收购、准运有关规定和破坏水利防汛设施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十八、对抗拒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应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农委〈渔政〉、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安全执法。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将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
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
上海市金山区物价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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