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农委字[2008]83号
各企业单位:
现将金山区国资委《关于印发<金山区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金国资委[2008]125号)和《关于金山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注销报批程序的通知》(金国资委[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印发<金山区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关于金山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注销报批程序的通知》
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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