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山概况 农业新闻 政府信息公开 优势农业 农业科技 网上办事 关注三农 农委党建
金山农业网 > 网上办事 > 行政审批业务 > 农资 > 办事指南
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办事项目: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三)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四、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8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改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 2004.12.28

版权所有:上海市金山区农业信息服务中心
电话:021-67962120 E-mail:jsn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