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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核发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二、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收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1998]1号)
    四、许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8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139号)
| 200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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