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山概况 农业新闻 政府信息公开 优势农业 农业科技 网上办事 关注三农 农委党建
金山农业网 > 网上办事 > 行政审批业务 > 林业 > 办事指南
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二、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申办材料:
    1、采伐林木的理由(建设项目应有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2、采伐林木的地点、林种、株数、面积、蓄积量;
    3、更新(补植)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五、许可程序: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预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查)→森林资源管理处(实地踏勘、复核)→提出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六、许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许可权限:
    1、采伐林木由市绿化局(市林业局)审批;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2006.09.14

版权所有:上海市金山区农业信息服务中心
电话:021-67962120 E-mail:jsn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