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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二、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四、申办材料:
1、采伐林木的理由(建设项目应有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2、采伐林木的地点、林种、株数、面积、蓄积量;
3、更新(补植)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五、许可程序: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现场踏勘、核实)→提出预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查)→森林资源管理处(实地踏勘、复核)→提出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人
申请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六、许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许可权限:
1、采伐林木由市绿化局(市林业局)审批;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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