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植物防疫、检疫制度。
1、森林植物检疫范围包括:
⑴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⑵ 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⑶ 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林木场、苗圃等林木繁殖基地或个人,在生产期间(每年分春秋二季实施)或者调运之前须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3、填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表》,按规定缴纳植物检疫费;
4、已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辅等,应立即采取措施封锁消灭。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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