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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5号令发布)
    3、《上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农林(2003)48号)。
    二、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2、《关于同意在发放林木种子许可证时收费的复函》(沪价费36号 沪财费35号)
    四、许可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1条、第29条,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上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沪农林(2003)48号)。 
    五、许可权限:生产地点在郊区的,向所在地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下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生产地点在市辖区内的,向行政许可受理处提出申请。
| 200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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